清产核资的审核范围
(一)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:
1.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溢,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、账实严重不符的;
2.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、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,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;
3.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,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;
4.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。
(二)符合下列情形之一,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,由企业提出申请,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:
1.企业分立、合并、重组、改制、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;
2.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,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;
3.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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